内容:
户口迁移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事项,其程序需要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。公民迁移,除了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需进行住址变动登记外,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,均可办理迁出、迁入登记。
办理户口迁移时,公民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证明材料。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:婚迁需持合法的结婚(离婚)证;分(购)、建房迁移需持房卡或住房证明;出国(境)注销户口需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;回国(入境)落户需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、护照(回乡证)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(收缴)证明,回国后异地落户的,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。其他如入伍注销户口、退伍、复员、转业落户,刑满释放、解除劳教人员落户,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,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,录用公务员、招收职工迁移户口,公务员、职工调动、辞退等户口迁移,收养小孩落户,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,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,以及与职称、职务、学历、荣誉、工龄、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,都需持相应的证(聘)书及工龄、年龄证明。
此外,对于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,还须持迁入地县、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。对于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,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。
在进行户口迁移时,公民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,并按照规定的流程逐步进行。如有任何疑问,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,以确保顺利完成户口迁移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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